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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兵小伙户籍备注“拒服兵役 ”永久字样,可悲!可叹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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萌村小萌 发表于 2018-1-13 20:31:3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: 山西太原
日前,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下发《关于做好2018年征兵准备工作的通知》,部署新年度征兵准备工作。通知一经发布,立即在网上刷屏。“好男儿当兵去”成为朋友圈里的热门话题,投身军旅书写精彩人生,成为广大适龄青年普遍心声。

然而,就在这样一个被青春激情点燃的季节,网上一则关于对两名拒绝服兵役新兵的处罚通告同样被刷屏。


在这则不长的处罚通告中,当地政府首先说明了两名新兵拒绝服兵役的事实,然后对他们作出了严厉的处罚。其中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是,“在个人户籍‘服役栏’备注‘拒服兵役 ’永久字样”。户籍是什么?那是一个人永远的身份证明,在户籍信息中注明“拒服兵役”永久字样,相当于把这段不光彩的历史永远地钉在人生履历中,处罚不可谓不严厉!教训不可谓不深刻!

天下兴亡匹夫有责。两名自愿投身军旅的青年,仅仅因为怕苦怕累,就放弃青春的选择,忘记出发时的誓言,最终沦为逃兵,把自己原本精彩绚烂的人生弄得灰头土脸,可悲!可叹!可恨!


宝剑锋从磨砺出,梅花香自苦寒来。军旅之所以精彩,军人之所以倍受社会尊崇,就是因为他们经受艰苦的磨砺,锻造出了坚韧不拔的意志、敢为人先的勇气、勇挑重担的担当意识。两名青年因为向往军营而跨进雄壮的军旅,因为怕苦怕累而书写了不光彩的人生,恰恰说明,军营是强者的梦想舞台,是有志者的事业平台,是远航者的出征码头。你只艳羡这盛世的繁荣,却不愿用青春热血去捍卫这繁华盛世,必将为法律所不容,为道德所不耻!

投身军旅,保家卫国。既是每一个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,也是每一个热血青年最激昂的青春誓言。“八一”军旗上,写满铁血荣光,也充满无穷机遇与希望,多少仁人志士,经过军旅的洗礼,成就了人生,书写了辉煌!多少热血男儿,经过军旅的锤炼,变得坚韧不拔,阔步人生征程!从这个层面上来讲,拒绝服兵役,既是对法律的亵渎,也是对青春、对人生的极端不负责任;对拒绝服兵役者的严厉处罚,既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,也是对那些迷失在懒散安逸世界里迷途灵魂的挽救与警醒!


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赋予每个适龄青年的神圣使命,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去践踏法律尊严!青春与军旅相伴,无限风景在前方,切莫图一时之安逸,遗恨终生!

拒服兵役,《兵役法》怎么说?

此前,媒体也曾报道过类似事例。比如:2011年4月,武汉市江岸区政府下发文件对张某等3人拒服兵役实施行政处罚决定,包括从2011年1月起两年内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,不得对其实施招聘和录用;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等内容。

2012年12月,浙江省缙云县17岁的小李报名参军,后因无法适应拒绝继续服兵役。缙云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。2014年7月,江苏丹阳青年陈某入伍后怕苦畏难拒服兵役,被罚款8万元,取消其家属军属待遇,收缴全部优待金;不得复学;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、国企职工及不得出国。



对于“拒服兵役”的行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(以下简称《兵役法》)中有详细的处罚规定。

第66条规定: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,并可以处以罚款:

一)拒绝、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;(二)应征公民拒绝、逃避征集的;(三)预备役人员拒绝、逃避参加军事训练、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。有前款第二项行为,拒不改正的,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,两年内不得出国(境)或者升学。

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,不履行相应义务的,依法承担违约责任,根据情节,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;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,依法承担违约责任,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。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、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67条规定: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,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,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、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,两年内不得出国(境)或者升学。

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,并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68条规定: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,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,拒绝接收、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,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以罚款;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予以处罚。



第69条规定:扰乱兵役工作秩序,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;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根据《兵役法》规定,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,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!

保家卫国,
人人有责!


如果祖国需要,
我们随叫随到!


本文转载自:人民日报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
村长小助理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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